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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须知       
                         机动车辆交易须知(手续)
 

办理旧机动车交易的客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车辆有关,做好如下事项。

一、买方到公安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表中内容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
A、个人对个人
1、买卖双方持本人有效或户口簿。
2、卖方如属挂靠单位并署名,需挂靠单位开具介绍信或证明。
B、个人对单位
1、卖方持本人有效或户口簿。
2、买方单位介绍信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买方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C、单位对单位
1、 买卖双方单位介绍信和买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卖方在申请表反面盖章“同意过户”,买方如实填写内容并盖章。
D、单位对个人
1、卖方单位介绍信,并在申请表反面盖章“同意过户”。
2、买方持个人有效或户口簿。

二、凡办理过户、转籍的旧机动车辆,必须向交易市场提供车主证明、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发动机、车架号拓印件以及
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便验车检查。

三、交易车辆在经过安全检测后,进场进行验车,手续检查。

四、车辆交易,须按政府规定,依照评估值交纳3%的交易服务费。

五、买卖双方凭旧车辆交易中心开具的成交证明单和旧机动车辆交易专用,到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再到
征费部门办征费变更手续。

六、如属转籍迁往外地车辆,请卖方注意随车附带该车档案,车辆购置附加税档案,车辆养路费衔接证明单。

七、凡在市场已办理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办理退票、改票手续,请买卖双方慎重。